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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2001)年118号

转发市农业局等单位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
高毒高残留农药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农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委《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农业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高毒高毒残留农药的意见
市农业局 市工商局 市质量技监局 市经委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近年来,我市少数经营单位和农民仍在超范围销售和使用国家已
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
影响效益农业的发展。为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遵照浙政发(2001)年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农业厅
等单位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意见'的通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如下意见:
一、 禁止使用部分高毒高毒残留农药。在蔬菜(含食用菌)、水
果(含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生产过程中全面禁止使用甲胺磷、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五氯酚钠、杀虫脒、三氯杀螨醇等农药,包括含上述成份的混配制剂。在茶叶产区除上述药剂外,还禁止使用氰戊菊酯(包括各种异构体)及其混配制剂。在水稻等水田作物上禁止使用所有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及复配产品。室内外灭鼠禁止使用氟乙酰胺、毒鼠强杀鼠剂。
从200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并在各类作物禁止使用甲胺磷农药(包括混配制剂)。近期要组织开展对农药经营市场的全面清理整顿,对经营单位现有的甲胺磷农药进行清理登记,原则上不得继续进货。
二、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禁用的高毒高
残留农药品种和禁用范围。加强科学安全用药的技术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建立安全用药示范区。要加快上述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替代工作(推荐替代的中、低毒农药品种见附表)。大力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优先推广应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农药对农产品和环境的污染。
三、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生产布局,划定高毒高残留农药禁
用区域。农业、质量技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农药的销售和使用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继续经销、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厉查处。对违反规定的经销单位,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要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 力争建立以保障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
系建设,认真执行省无公害农产品系列标准,加快无公害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附件:推荐替代的中、低毒农药品种


附件:推荐替代的中、低毒农药品种

禁止销售、使用的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 推荐替代的中、低毒农药
甲胺磷 三唑磷、杀虫单、阿维菌素、BT、氟虫腈、杀虫胺、毒死蜱、灭蝇胺、乙酰甲胺磷、喹硫磷、虫酰肼(米满)、嘧啶磷等
呋喃丹(克百威) 辛硫磷、氯唑磷、吡虫啉、毒死蜱、阿维菌素等
久效磷 杀虫单、辛硫磷、毒死蜱、BT、百树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杀螟丹、氟虫腈等
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 阿维菌素、BT、毒死蜱、百树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杀螟丹、氟虫腈、二螓磷、丙溴磷等
对硫磷(1605、乙基对硫磷) 阿维菌素、毒死蜱、BT、百树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水胺硫磷、氟虫腈、二螓磷、丙溴磷等
甲拌磷(3911) 辛硫磷、氯唑磷、吡虫啉、灭蝇胺
甲基异柳磷 辛硫磷、氯唑磷、吡虫啉
氧化乐果 吡虫啉、扑虱灵等
三氯杀螨醇 哒嗪酮、克螨特、唑螨酯等
氟乙酰胺、毒鼠强 氯敌鼠钠盐、杀鼠迷、溴敌隆、大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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