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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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政发[2002]8号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种畜禽场是指繁育种畜禽为业并对外提供种畜禽、种苗(种蛋)、冻精、冻胚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种蜂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坊、冻精和冻胚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孵坊是指专以孵化苗禽为主的独立场所;种禽场所属的孵化场所纳入种禽场管理。
冻精、冻胚(鲜胚)等遗传材料供应站是指生产或采购冻精、冻胚并对外供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在家养条件下能正常繁殖的哺乳类和鸟类动物的种畜禽场。
第三条 种畜禽场实行统一管理。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场的审批。
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种畜禽场和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的审核(包括二级繁育场的验收)。
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种公畜使用许可证书、禽蛋孵化场的审批。
第四条 新建种畜禽场实行筹建审批制度。
新建种畜禽场应当向所在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并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或论证,审查合格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场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和理由。
申请者凭建场证书办理工商登记、引种和其他相关手续。建场证书有效期二年。
申请建场证书的申报材料:
(一) 法定机构的资信证明;
(二) 拟建设种畜禽场或经营场所的规划(可行性方案);
(三) 拟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种类和引种计划;
(四) 畜禽废弃物的环保处理方案等;
第五条 种畜禽场(孵坊)的卫生防疫条件应符合《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场址基础条件良好;有足够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场地和栏舍面积,饲养设备先进;有生产技术档案室,资料归档齐全;有疫病诊断室,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种畜禽场应建立科学的生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选育目标和方案,引种手续齐全,原始记录完整。
种畜禽原种场、祖代场和一级良种繁育场必须要有1名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父母代场和二级良种繁育场至少要有1名初级职称以上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种畜禽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方可从事种畜禽的生产经营活动;持有《种公畜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方可从事家畜配种(人工授精,出售精液)等业务。
纯种种猪、种羊只限于原种场、一级场和地方品种资源场生产经营;二级种畜场只能生产杂交组合品种;种牛、种兔等繁育场除外。
种公牛站的《许可证》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核发。
原种场、一级场(祖代场)的《许可证》由县(市、区)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审验合格者,发放《许可证》。
二级场(父母代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的《许可证》由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组织现场审验,审验合格者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八条 《许可证》的申请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首次对外供种前2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后逐级报至有核发权限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各级审核机关均应在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组织现场审验的场可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发《许可证》的理由。
申领《许可证》应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二份):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按照《条例》、《细则》、《办法》规定的自查总结;
(三)申请《许可证》的种畜禽品种标准、相关技术资料及上一级种畜禽场的供种证明;
(四)所在县(市、区)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九条 《许可证》的核发:
《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统一由省农业厅办证中心受理,省农业厅办证中心经形式审查后受理, 并在1个工作日内把申请材料送省农业厅畜牧管理局进行业务技术审核。省农业厅畜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1个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审核和现场审验,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报省农业厅审批核发。
现场审验小组组成及操作程序:
(一)持农业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名以上,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组成审验小组;
(二)现场审验方法要做到公开、公正,采取现场审核、查验档案、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三)现场审验小组必须对申请内容是否许可作出明确结论。
第十条 《许可证》应注明许可的品种(或品系)、代别、种畜禽场级别和有效期。禽有效期1年,畜有效期3年。
第十一条 《许可证》的换证:
《许可证》有效期满须换证。应在期满前2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第十二条 《种公畜使用许可证书》的申领可参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由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种公畜实行鉴定、登记、核发《种公畜使用许可证书》,有效期2年。
第十三条 种畜禽来源
(一)原种场、一级场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外进口和国内原种场引进的良种,或从地方品种原产地选择的生产性能优良、健康、符合本品种特征的优秀个体;
(二)二级场的种畜禽须来自原种场或一级场;
(三)家禽祖代场的种禽须来自国内外的曾祖代场;父母代场的种禽须来自国内外的祖代场;
(四)对多个品种组合的畜禽配套系要经过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可,并具有配套系的主要生产性能资料。
(五)对外经营配种的种公畜须来自二级以上的良种场或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纯种繁育基地。对当地畜牧业有重要影响的种公畜原则上由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引进。
第十四条 种畜禽的质量检测。
种畜禽场必须接受市级以上种畜禽质量测定机构的质量监测。监测内容以生产性能和健康状况为主,具体内容由畜牧兽医技术业务机构确定。
待测定的种畜禽由县(市、区)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种畜禽场按检测要求选定,抽取血样,送指定的动物疫病检验机构化验。待健康测定合格后,送指定的种畜禽质量测定机构测定,必要时也可以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到现场抽测。
种畜禽质量原则上要求每个场、每个畜禽品种、每年检测一次,必要时可以扩大范围,延期或提前。
负责检测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和种畜禽质量测定机构对被测定的对象要公开、公正、准确地测定,并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作为该种畜禽的主要生产许可依据。
第十五条 对外供应的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标准,生长发育良好,健康无病,并有《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资料。对于有国家或地方畜禽品种标准的,提供的种畜禽必须符合二级以上标准;没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畜禽品种,应制订企业标准;国外引进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正在种用的种公畜发生一、二类传染病的要及时淘汰。若种公畜的后代中有5%以上出现不良性状而影响生产性能的,应暂停使用,待查明原因后决定去留。
出场种畜禽的《种畜禽合格证》须经质量鉴定员签字,生产单位盖章有效。种禽、种蛋每批一证,其余种畜每头(只)一证。
种畜禽场的质量鉴定员要求由场里的技术人员担任,需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者发给种畜禽质量鉴定员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种畜禽质量由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畜牧兽医业务机构负责鉴定和监督,若质量问题难以确认或发生争议时,由上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三名具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现场鉴定,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和处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重大、复杂的事件,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事件由最先受理或行为主要发生地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双方的共同上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孵坊和种公畜鉴定的审定标准及评分办法由各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不予核发或被吊销《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地所需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公畜使用许可证书》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领取时收取成本费。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厅发布的浙农发(1998)7 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浙江省已经认定的畜禽品种名录。
附件二:种猪场审定评分标准。
附件三:种禽场审定评分标准。
附件四:种兔场审定评分标准。
附件五:种羊场审定评分标准。
附件六:种牛场审定评分标准。
附件七:冻精供应中心(站)评分标准。
附件八:冷冻胚胎制作供应中心评分标准。
附件九:种蜂场审定评分标准。
附件十:种鸽、种鹌鹑场评分标准。
附件一:
浙江省已经认定的畜禽品种名录
一、经认定的地方畜禽品种名录
猪:金华猪、嘉兴黑猪、嵊县花猪、兰溪花猪、仙居花猪、碧湖猪、岔路猪、中白猪、温白猪。
家禽:仙居鸡、白耳黄鸡、白毛乌骨鸡、绍兴鸭、浙东白鹅、永康灰鹅、番鸭。
牛、羊、兔:温岭高峰牛、温州水牛、湖羊、浙江长毛兔。
二、已审定的畜禽新品种(品系)
嘉兴黑猪新嘉系(海宁市良种场)、龙游系大约克(龙游大约克种猪试验场)、巨高长毛兔(宁波市镇海种兔场)、西湖野鸭(杭州市西湖畜禽养殖总场)。
附件二:
种猪场审定评分标准
种猪场分原种场、一级繁育场、二级繁育场。
Ⅰ、原种场评分标准
一、必备条件:
1、同品种种母猪,外来品种含配套系曾祖代必须超过600头,地方品种必须超过120头。
2、外来品种公猪中必须有10个以上不同血缘系统,地方品种必须有5个以上不同血缘系统。
3、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所有公猪血统的后代必须经过每年一次以上的质量检测(新办场除外)。
4、无一、二类动物传染病。
不符合其中之一条件者就判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二、评分标准(新办场申请)
1、布局合理、防疫设施完善,符合《浙江省养猪场兽医卫生防疫规程》的防疫要求,有种猪测定舍和出售舍,粪尿排污处理系统,评25分。
2、领导熟悉业务,管理制度完善,评10分。
3、技术力量配备符合要求评10分。
4、按规定办理引种手续,引种渠道符合要求评15分。
5、有详细的选育方案,配有电脑记录系统,评10分。
6、同品种母猪群分为核心群、选育群和繁殖群,核心群母猪占15%以上的评10分。
7、有明确的供种质量标准、系谱资料、《种猪合格证》的,评20分,其中供种质量标准符合要求评10分,系谱资料5分、《种猪合格证》5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一条不得分或二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二、评分标准(换证申请)
1、布局合理、防疫设施完善,符合《浙江省养猪场兽医卫生防疫规程》的防疫要求,有种猪测定舍和出售舍,有粪尿排污处理系统,评15分。
2、领导熟悉业务,管理制度完善,评10分。
3、技术力量配备符合要求评10分。
4、同品种母猪群分为核心群、选育群和繁殖群,并在3年内引进过新的血统,核心群母猪占15%以上的评10分。
5、种猪场有选育方案,选育进展达到选育方案目标,技术资料齐全,符合要求评20分。
6、种母猪繁殖性能优良评10分。(母猪胎均育活仔数和断奶窝重高于同品种标准为满分,达不到标准相应扣分。)
7、供种质量符合要求评25分,其中有系谱资料和《种猪合格证》的评5分,种猪质量符合标准的评10分,出场种猪占全场育成猪数50%以上评10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在60分以上,但有一条不得分或二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Ⅱ、一级繁育场评分标准
一、必备条件:
1、同品种母猪,外来良种(含祖代配套系)必须超过300头,地方品种必须超过80头。
2、外来品种公猪中必须有6个以上不同血缘系统,地方品种必须有4个以上不同血缘系统。
3、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所有公猪血统的后代必须经过每年一次以上的质量检测(新办场除外)。
4、无一、二类动物传染病。
不符合其中之一条件者就判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二、评分标准(新办申请)
1、布局合理、防疫设施完善,有种猪测定舍、售猪房和相配套的粪尿处理系统,符合《浙江省养猪场兽医卫生防疫规程》的防疫要求,评20分。
2、领导熟悉业务,管理制度健全,评10分。
3、技术力量配备符合要求评10分。
4、种猪来源符合要求,引种手续齐全评15分。
5、有一定的选育方案评10分。
6、种母猪群分选育群、繁殖群,选育群母猪达15%以上的评10分。
7、有明确的供种质量标准、系谱资料、《种猪合格证》的评25分,其中供种质量标准符合要求评15分,系谱资料5分、《种猪合格证》5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在60分以上,但有一条不得分或二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二、评分标准(换证申请)
1、布局合理、防疫设施完善,符合《浙江省养猪场兽医卫生防疫规程》的防疫要求,评15分。
2、领导熟悉业务,管理制度健全,评10分。
3、技术力量配备符合要求评10分。
4、种猪来源符合要求评10分。
5、种猪场有选育方案,技术资料符合要求评20分。
6、种母猪群有选育群、繁殖群,并在二年内更新过种猪血统的,选育群母猪达15%以上的评15分。
7、种母猪胎均育活仔数和断奶窝重超过本品种标准10%的评10分。
8、供种质量符合要求评20分,其中有系谱资料5分,有《种猪合格证》评5分,出场种猪占全场育活仔猪数50%以上评10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Ⅲ、二级繁育场评分标准
一、必备条件:
1、杂交制种的母本品种要求,外来良种母猪(配套系)200头以上,地方品种良种母猪50头以上。
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种猪必须经过2次以上的质量检测。
3、无一、二类动物传染病。
不符合其中之一条件者就判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二、评分标准(新办申请)
1、布局合理、防疫设施完善,符合《浙江省养猪场兽医卫生防疫规程》的防疫要求,评25分。
2、有各项管理制度评10分。
3、有符合要求的技术力量评10分。
4、引种渠道符合要求,杂交亲本必须从原种级或一级种猪场引进,引种手续齐全,评15分。
5、有杂交种猪的主要生产性能资料,技术资料记录较齐全,评15分。
6、有明确的供种质量标准、系谱资料、《种猪合格证》的,评25分,其中供种质量标准符合要求评15分,系谱资料5分、《种猪合格证》5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在60分以上,但有一条不得分或二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二、评分标准(换证申请)
1、布局合理、防疫设施完善,符合《浙江省养猪场兽医卫生防疫规程》的防疫要求,评20分。
2、有各项管理制度,评10分。
3、有符合要求的技术力量,评10分。
4、种猪来源符合要求,杂交亲本从原种级或一级种猪场引进,评10分。
5、有杂交母猪的主要生产性能资料,技术资料符合要求,评10分。
6、种母猪胎均育活仔数和断奶窝重超过本品种标准10%的,评15分。
7、出场有种猪合格证,评10分。
8、出场种猪比例占全场育活仔猪数40%以上,评10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附件三
种禽场审定评分标准
实行专门化配套品系生产的种禽场分为曾祖代场、祖代场和父母代场。
曾祖代场由国家农业部审定批准并核发《许可证》。
未经选育审定或认定的地方品种种禽场视同父母代场。
评分标准分新办申请和换证申请两类;
Ⅰ:祖代场评分标准
一、必备条件:
1、用于生产的专门化品系必须在3个以上,且必须来自曾祖代场或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国内外引进;
2、祖代配套系生产群规模必须达到3000套以上,或经选育审定及认定的地方品种生产群规模必须在2000套以上;
3、无一、二类动物传染病。
不符合其中之一条件者就判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二、评分标准(新办申请)
1、布局合理,防疫制度与设施符合《浙江省种鸡场兽医卫生防疫规程》的防疫要求,评20分。
2、技术力量符合要求,评20分。
3、按规定办理引种手续,引种渠道符合要求,评25分。
4、种鸡群育成期末的体重变异系数在10%以内,开产日龄和开产体重符合该品种要求,评15分。
5、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专门存放种蛋的库房和消毒设施,评10分。
6、提供的种禽有质量标准,并附《种禽质量合格证》,评10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也判为不合格。
三、评分标准(换证申请)
1、种禽场布局合理,生活、生产区分设,评10分。
2、防疫设施与制度符合《浙江省种鸡场兽医卫生防疫规程》的防疫要求,二年内未发生重大传染病,评20分。
3、技术力量符合要求,评10分。
4、按规定办理引种手续,评10分。
5、有正确的书面制种方案,详细的生产技术记录和汇总资料,评10分。
6、种禽群各品系间遗传差异明显,配套系之间配合力良好,评10分。
7、种禽群的生产水平达到本品种标准,评10分。
8、有配套的种蛋库和孵化场所,种蛋消毒严格,评5分。
9、提供的种禽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出场有《种禽合格证》,评10分。
10、雏禽健康,雌雄鉴别正确率96%以上,种蛋箱检合格率在98%以上的,评5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Ⅱ:父母代场评分标准
一、必备条件:
1、未经选育审定或认定的地方家禽种群(生产群)规模在1500只以上,配套系种群(生产群)规模在2000套以上。
2、无一、二类动物传染病。
不符合其中之一条件者就判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二、评分标准(新办申请)
1、种禽场布局合理,生产、生产区分设,评15分。
2、防疫设施与制度符合《浙江省种鸡场兽医卫生防疫规程》的防疫要求,评20分。
3、技术力量符合要求,评10分。
4、按规定办理引种手续且配套系种禽必须来自于一级以上种禽场,评25分。
5、有详细的生产技术记录及汇总资料,评10分。
6、有配套的种蛋库和孵化场所,种蛋消毒严格,评10分。
7、提供的种禽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出场有《种禽合格证》,评10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三、评分标准(换证申请)
1、种禽场布局合理,生产、生产区分设,评10分。
2、防疫设施与制度符合《浙江省种鸡场兽医卫生防疫规程》的防疫要求,二年内未发生重大传染病,评20分。
3、技术力量符合要求,评10分。
4、按规定办理引种手续,评10分。
5、有详细的生产技术记录及汇总资料,评10分。
6、种禽群的生产水平达到本品种标准,评15分。
7、有配套的种蛋库和孵化场所,种蛋消毒严格,评10分。
8、提供的种禽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出场有《种禽合格证》,评10分。
9、雏禽健康状况正常,雌雄鉴别正确率96%以上,种蛋箱检合格率在98%以上的评5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附件四:
种兔场审定评分标准
种兔场分为一级种兔场和二级种兔场。
Ⅰ:一级种兔场评分标准
一、必备条件
1、全场笼位3000个以上。
2、同品种能繁母兔1000只以上。
3、无一、二类动物传染病。
不符合其中之一条件者就判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二、评分标准(新办申请)
1、基础条件好,布局合理,评 20分。
2、防疫设施与制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获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评10分。
3、管理制度健全,技术力量符合要求,评20分。
4、种兔来源符合要求,评 20分。
5、种兔场选育方案合理,技术资料符合要求,评 10分。
6、提供的种兔有质量标准或有明确的生产性能指标,有系谱卡和《种兔合格证》的,评 20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三、评分标准(换证申请)
1、基础条件好,布局合理,评 20分。
2、防疫设施与制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获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评15分。
3、管理制度健全,技术力量符合要求,评15分。
4、种兔来源符合要求,并在二年内更新血统的,评 10分。
5、种兔场选育方案合理,提供的种兔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技术资料齐全,种兔群无近亲现象,评 15分。
6、毛用兔年平均产毛量(成年)达到1500克以上;肉用兔生长速度比本品种标准提高20%以上;皮用兔的皮张质量90%以上为等内皮的,出场种兔占全场育成兔总数30%以上,评20分。
7、种兔场的繁殖率指标达到本品种标准的,评 5分。
8、供种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有系谱资料及《种兔合格证》的,评 15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Ⅱ:二级种兔场评分标准
一、必备条件
1、笼位在1500个以上。
2、同品种能繁母兔500只以上。
3、无一、二类动物传染病。
不符合其中之一条件者就判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二、评分标准(新办申请)
1、基础条件好,布局合理评 15分。
2、防疫设施与防疫制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获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评15分。
3、管理制度健全,技术力量符合要求,评20分。
4、种兔来源符合要求评 15分。
5、种兔场选育方案合理,评 10分。
6、提供的种兔有质量标准或有明确的生产性能指标,有系谱卡和《种兔合格证》的,评 25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三、评分标准(换证申请)
1、基础条件好,布局合理评 15分。
2、防疫设施与制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获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评15分。
3、管理制度健全,技术力量符合要求评10分。
4、种兔来源符合要求,二年内更新过血统,评 15分。
5、毛用兔年平均产毛量(成年)达到1000克以上;肉用兔生长速度比本品种标准提高10%以上;皮用兔的皮张质量70%以上为等内皮的,出场种兔占全场育成兔总数30%以上的评20分。
6、种兔场选育方案合理,提供的种兔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技术资料齐全评 10分。
7、供种质量符合要求,有系谱卡和《种兔合格证》的评 15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附件五:
种羊场审定评分标准
种羊场分一级种羊场和二级种羊场。
Ⅰ:一级种羊场审定评分标准
一、必备条件:
1、同品种不同血统的种公羊10只以上。
2、同品种能繁母羊300只以上。
3、无一、二类动物传染病。
不符合其中之一条件者就判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二、评分标准(新办申请)
1、基础条件好、布局合理,评15分。
2、种羊场技术力量符合要求,评10分。
3、各项管理制度、防疫制度、防疫设施完善,评15分。
4、种羊来源符合要求,评20分。
5、有明确的选育目标,选育方案、技术资料符合要求,评15分。
6、提供的种羊有质量标准或有明确的生产性能指标,质量符合要求,有系谱卡和《种羊合格证》的,评25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三、评分标准(换证申请)
1、基础条件符合要求,评20分。
2、种羊场技术力量符合要求,评10分。
3、各项管理制度、防疫制度、防疫设施完善,评10分。
4、种羊来源符合要求,二年内更新过血统的,评15分。
5、有明确的选育目标,选育方案、技术资料符合要求,评10分。
6、种群的主要生产性能比本品种提高20%以上,出场种羊占全场育成羊总数40%以上,评15分。
7、提供的种羊有质量标准或有明确的生产性能指标,质量符合要求,有系谱卡和《种羊合格证》的,评20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Ⅱ:二级种羊场审定评分标准
一、必备条件:
1、同品种不同血统的种公羊5只以上;
2、同品种能繁母羊150只以上;
3、无一、二类动物传染病。
不符合其中之一条件者就判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二、评分标准(新办申请):
1、基础条件基本符合要求,有管理制度,评20分;
2、种羊场技术力量符合要求,评15分;
3、防疫制度和设施符合要求,评10分;
4、种羊来源符合要求,评20分;
5、选育方案、技术资料符合要求,评10分;
6、提供的种羊有明确的生产性能指标,质量标准符合要求,有系谱卡和《种羊合格证》的,评25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三、评分标准(换证申请):
1、基础条件基本符合要求,有管理制度,评20分;
2、种羊场技术力量符合要求,评10分;
3、防疫制度和设施符合要求,评10分;
4、种羊来源符合要求,在二年内更新过血统的,评15分;
5、技术资料符合要求,评10分;
6、种羊场的年平均产羔率比本品种标准提高20%以上,羔羊育成率提高30%以上,出场种羊占全场育成羊总数30%以上,评20分;
7、提供的种羊有明确的生产性能指标,质量符合要求,有系谱资料且代次清楚,有《种羊合格证》的,评15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附件六:
种牛场审定评分标准
种牛场(奶牛场)不分级。
零星饲养于农户的种公牛由所在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种公畜管理办法》管理。
一、必备条件:
1、能繁母牛超过200头,种公牛血缘清楚。
2、无一、二类动物传染病。
不符合其中之一条件者就判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二、评分标准(新办申请)
1、基础设施较好,布局合理,管理制度健全,评 25分。
2、防疫设施及制度符合要求 ,评10分。
3、技术力量符合要求,评15分。
4、种牛来源清楚于高产牛场,选配方案合理,评 20分。
5、饲养管理技术较好,生产水平高。
6、有供种质量标准及《种牛合格证》,评 25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三、评分标准(换证申请)
1、基础设施较好,布局合理、防疫设施完善,评 20分。
2、管理制度健全,技术力量符合要求,评10分。
3、“中国荷斯坦牛”年平均产奶量在6500公斤以上,平均乳脂率在3.0%以上;肉牛各主要阶段的增重速度比本品种标准提高20%以上评25分。
4、种牛选配方案合理,生产技术档案完整,评 15分。
5、繁殖群的年平均产犊率达70%以上,犊牛生长速度符合本品种标准,评 15分。
6、供种质量符合要求,有《种牛合格证》,评 20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附件七:
冻精供应中心(站)评分标准
1、所供应的冻精来自农业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质冻精,或来自农业部批准的种公牛站生产的合格冻精,评35分;
2、有冻精贮存、质量检测场所评15分。
3、有液氮罐、显微镜等冻精贮存、质量检测设备,评15分。
4、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称的,评15分。
5、产品质量检测人员经相应的岗位培训,并能正确使用有关仪器设备,,评20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附件八:
冷冻胚胎制作供应中心评分标准
1、基础设施较好,布局合理、防疫设施完善,评 15分。
2、管理制度健全,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评15分。
3、奶牛母牛供体产奶量在8000公斤以上、公牛10000公斤以上;肉牛公、母供体各主要阶段的增重速度比本品种标准提高20%以上,评 20分。
4、有胚胎冷冻仪、液氮罐、体视镜等胚胎制作、贮存、质量检测设备的,评25分。
5、冷冻胚胎受胎率(一次移植)在45%以上,评 15分。
6、有胚胎制作规程,有严格、完整的记录和档案,评 10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附件九:
种蜂场审定评分标准
种蜂场分为一级种蜂场和二级种蜂场。
一、一级种蜂场评分标准
1.种蜂场布局合理,具有蜜蜂育种生产的基础和专用场地(交尾场山区方圆10公里范围内、平原方圆18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其他蜂种),防疫设施符合要求,评20分。
2.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制定科学的种蜂选育方案和饲养管理规程、健全的生产管理和兽医卫生制度,评15分。
3.种蜂来自高产蜂场或自己培育的高产蜂群,来源清楚,种用群(种王)系谱档案齐全,评10分。
4.每品种的越冬蜂达到120群以上;定地饲养年群产蜂王浆达4千克以上,蜂王浆10-羟基癸烯酸达1.6%以上,王台接受率达90%以上;蜜源充足条件下,年群产蜂蜜达100千克以上,评30分。
5.种蜂王质量符合要求,并有《种蜂合格证》,提供的种蜂王占全场育成蜂王总数的30%以上,评15分。
6.有育王、定群记录,防疫治病记录,供王和销后服务记录的,评10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二、二级种蜂场评分标准
1.种蜂场布局合理,具有蜜蜂育种生产的基础和专用场地(交尾场山区方圆10公里范围内、平原方圆18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其他蜂种),防疫设施符合要求,评15分。
2.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制定科学的种蜂选育方案和饲养管理规程、健全的生产管理和兽医卫生制度,评15分。
3.种蜂来自一级种蜂场或自己培育的高产蜂群,来源清楚,并做好育王记录,评10分。
4.每品种的越冬蜂达80群以上;定地饲养年群产蜂王浆达3千克以上,蜂王浆10-羟基癸烯酸达1.6%以上,王台接受率达90%以上;蜜源充足条件下,年群产蜂蜜达80千克以上,评30分。
5.种蜂王质量符合要求,并有《种蜂合格证》,提供的种蜂王占全场育成蜂王总数的30%以上,评20分。
6.有定群记录、防疫治病记录,供王和销后服务记录的,评10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
附件十:
种鸽、种鹌鹑场评分标准
一、必备条件:
1、种群(生产群)规模种鸽在5000对以上,种鹌鹑规模在10000只以上。
2、无一、二类动物传染病。
不符合其中之一条件者就判为不合格,不再评分。
二、评分标准
1、种禽场布局合理,生产、生活区分设,评15分。
2、防疫设施与制度符合《浙江省种鸡场兽医卫生防疫规程》的防疫要求,评20分。
3、技术力量符合要求,评10分。
4、按规定办理引种手续且种禽必须来自于二级以上种禽场,评25分。
5、有详细的生产技术记录及汇总资料,评15分。
6、提供的种禽有质量标准或有明确的生产性能指标,出场有《种禽合格证》,评15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虽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有二条以上不得分或三条以上得分不到一半分值的,也判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