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延伸和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延伸
和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农市发[2002]11号
各省(区、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员会):
《“十五”农村市场信息服务行动计划》启动以来,各级农业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从各地工作实践看,推进农村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延伸,建设农村信息员队伍,是做好信息服务工作的有力保障和重要环节。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在引导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民增收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信息服务网络延伸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农村市场信息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好网络延伸,落实县级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乡镇农村经济信息服务站建设任务
县级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乡镇农村经济信息服务站建设,是2002年全国农村市场信息体系建设的重点。按照《“十五”农村市场信息服务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全国要在年底前累计完成不低于60%的县级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和20%的乡镇农村经济信息服务站的建设任务。根据我国不同地区发展的现状,东部地区省份县级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要达到70%以上,乡镇农村经济信息服务站建设要达到30%以上;中部地区省份这两项建设任务要分别达到60%和20%以上;西部地区省份要分别达到40%和15%以上。县级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乡镇农村经济信息服务站,要参照农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服务工作规范进行建设。县级农业信息服务平台不低于“五个一”标准:有一套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有一条电话专线,有1—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有一套组织(队伍)网络,有一套管理和服务制度,注册应用农村供求信息全国联播系统(一站通);乡镇农村经济信息服务站主要依托农经站、农技服务站、畜牧兽医站等部门建设,要以能开展正常的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服务为主要目标,要有1—2名专兼职信息员,一套管理和服务制度。具备计算机联网设备的,应注册应用农村供求信息全国联播系统(一站通)。
为推进服务网络工作的延伸,提高服务质量,我部从今年开始,在按上述一般标准普遍开展县级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乡镇农村经济信息服务站建设的基础上,试行农村信息服务点认定制度,对服务较好,达到《农村信息服务点认定暂行办法》(见附件1)认定标准的县及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点实行分级认定。农业部主要负责县级信息服务点的认定工作,各省农业厅(局、委)负责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点的认定工作。县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符合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点认定标准的,也可以申请认定。申请认定的农村信息服务点,须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主页“农村信息服务点”专栏中办理认定申报手续。县级农村信息服务点由地(市)农业局推荐,省农业厅(局、委)审核,农业部认定。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点由县农业局推荐,地(市)农业局审核,省农业厅(局、委)认定,报农业部备案。被认定的县级农村信息服务点,由农业部发文通告并将其主页链接到中国农业信息网;被认定的县及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点,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其名称、联系人、电话。
二、抓好队伍建设,落实农村信息员培训任务
农村信息员队伍是连接基层农业信息服务机构与广大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是解决信息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有效途径。2002年全国要完成5万名农村信息员队伍的建设任务。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要与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延伸紧密结合,每个已建农业信息服务平台的县,要完成40名以上农村信息员的培训任务。根据这一目标要求,京、津、沪分别要完成1000名以上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任务,西部省(区)分别要完成1500名以上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任务,其他省(区)要完成2000名以上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任务。
农村信息员培训由县级农业部门按照农业部和各省(区、市)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可与绿色证书和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相结合,采取农广校现代远程教育、现场教学等方式进行。重点培训信息收集、传播方法和农业科技、经营管理知识,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常识。通过培训达到会收集、会分析、会传播信息的“三会”要求。各地要重点在经纪人、种养经营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以及村、组干部中发展农村信息员。
建立农村信息员资格认证制度。县农业局要按照《农村信息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见附件2),对考核合格的农村信息员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并及时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农村信息员”专栏提请地(市)农业局审核、省农业厅(局、委)审定,报农业部备案。对经审定的农村信息员,颁发农业部统一印制、省农业厅(局、委)鉴印的农村信息员资格证书。
三、抓好信息服务,重点推广应用农村供求信息全国联播系统(一站通)
“一站通”是各地农业信息服务机构开展供求信息服务的大平台,全面推广应用“一站通”是当前搞好市场信息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使用“一站通”的情况是考核县及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方面。
各地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抓紧组织县级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乡镇农村经济信息服务站按照分配的代码(随文下发)上网注册,利用“一站通”开展查询、发布供求信息的服务。要在基层通过有线广播、寻呼、明白纸、黑板报等形式,把供求信息传播到农民手中。
县以下最重要和最活跃的信息主体,除了乡镇农村经济信息服务站以外,还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经纪人和种养经营大户。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利用“一站通”开展信息服务。
四、抓好组织实施,落实保障措施
(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信息服务网络延伸和信息员队伍建设,一定要坚持“加强领导、分级负责、服务为本、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从增强农业部门服务能力出发,以基本满足信息服务要求为目的,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工作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要按照农业部的总体部署,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信息服务网络延伸、信息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做到资金投入、技术指导、监督管理“三到位”。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计划等部门的支持,把建设资金纳入基建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预算。信息服务网络延伸和信息员队伍建设资金投入主要依靠地方筹措。除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和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网络延伸的建设外,其他农业项目中投资用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设备的建设内容也属于网络延伸的范畴。
(四)争取多方支持,搞好信息服务。各地要争取电信等部门的支持,对农业系统网络通道租用和农民上网费用给予优惠;各级农业部门网站栏目内容,要无偿向农村信息服务点开放。
(五)建立制度,规范管理。各地要依据农业部制定的《农村信息服务点认定暂行办法》和《农村信息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为掌握各地网络延伸和队伍建设的进展情况,请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分别于今年8月底和11月底将本省(区、市)的县级农业信息服务平台、乡镇农村经济信息服务站以及农村信息员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具体数量),报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此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农业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四部委《关于加强农村经济信息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争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支持,切实推动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农业节目“进村入户”,努力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传播信息,扩大信息覆盖面。
附件:1.农村信息服务点认定暂行办法
2.农村信息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附件1:
农村信息服务点认定暂行办法
根据《“十五”农村市场信息服务行动计划》精神,为搞好农村信息服务点认定工作,规范认定行为,促进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农村信息服务点建设要坚持“加强领导、分级负责、服务为本、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1.县级农村信息服务点要达到以下标准:
(1)有一支健全的信息服务队伍。县级农业部门要有不少于2名专职或兼职信息服务人员;本县各乡镇要有专兼职信息服务人员,并接受过上级农业部门的业务培训;县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村信息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条件和要求,每年发展不少于60人的农村信息员队伍,并充分发挥这支队伍传递信息、引导生产的作用。
(2)有突出的信息服务实绩。要能够利用各种工作方式和传媒渠道(报刊、广播、电视、简报、电话、计算机网络等)开展信息服务,平均每月信息传播量不少于200条,信息服务至少要覆盖80%的行政村。通过信息引导和服务,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
(3)有一套满足信息收集、处理、发布(上报)需要的设备和相应的场所。在因特网上建立主页(有条件的可以建成内部网及独立域名网站),并注册应用农村供求信息全国联播系统(一站通)等信息系统。
(4)有一套完善的信息管理与服务制度。
2.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点要达到“五个一”标准:有1-2名专职或兼职信息服务人员,有一套组织(队伍)网络,有一套管理和服务制度,有一套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有一条专用电话线,并注册应用农村供求信息全国联播系统(一站通)等信息系统。乡镇农村信息服务点要能够利用各种有效工作方式(如:有线广播、简报、寻呼、明白纸、黑板报等)开展信息服务,信息服务要覆盖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单位中建立的农村信息服务点,要能利用自身优势,面向所联系的农民积极有效地提供信息服务,并在引导农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工作职责
1.要紧紧围绕当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做好农业信息的采集、分析、发布(上报)工作。
2.县级农村信息服务点主要职责:
(1)负责农业信息收集、分析、发布(上报)工作,为上级和当地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2)负责全县农业信息服务培训工作。
(3)指导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4)负责县级农村信息服务网络的运行与管理。
3.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点主要职责:
(1)做好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
(2)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为当地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3)协助县级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做好农村信息员培训与网络延伸工作。
(4)指导农村信息员开展信息服务。
三、考核认定
1.农村信息服务点认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级农村信息服务点由地(市)农业局推荐,省农业厅(局、委)审核,农业部认定。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点由县农业局推荐,地(市)农业局审核,省农业厅(局、委)认定,报农业部备案。
2.考核认定工作实行网络化注册管理。申请认定的农业信息服务机构,须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主页(网址:www.agri.gov.cn)“农村信息服务点”专栏中办理认定申报手续,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管理分工,及时完成推荐、审核、认定、备案工作。同时,为确保网络注册认定的可靠性,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基本情况的汇总,汇总表格(由各级农业部门直接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农村信息服务点”专栏下载)经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定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汇总材料和通过网络传递的各个信息服务点的基本情况开展考核认定的相关工作。
3.所有被认定的农村信息服务点,将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其名称、联系人、电话,其中县级农村信息服务点由农业部发文通告,并将其主页链接到中国农业信息网。
4.省农业厅(局、委)负责“县级农村信息服务点”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县农业局负责“县以下农村信息服务点”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5.农村信息服务点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不认真的农村信息服务点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撤消对其认定的资格。
四、其它
本办法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农村信息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十五”农村市场信息服务行动计划》,严格管理农村信息员培训、考核、认证工作,规范农村信息员的行为,更好地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信息员,是指在农村(经纪人、种养大户、村组干部等)和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中从事农业信息服务的人员。
一、资格条件
1.学习宣传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恪守社会道德规范,讲求诚信。
2.愿意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自觉履行农村信息员的责任、义务,积极收集、分析和发布信息。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接受过农村信息员资格培训,达到会收集、会分析、会传播信息的“三会”要求,并取得了考核合格证书。
4.了解计算机、互联网应用的基本知识和一定的农业科技、市场、政策知识。
5.有一定的市场和社会活动经验,对信息的真伪有一定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二、工作要求
1.密切联系周围的农民,主动了解生产、加工、经营以及市场需求动态,及时、准确地收集、分析、发布信息。
2.充分利用网络等各类渠道的信息资源,采取因特网等各种有效手段,积极开展信息服务。
3.对自己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严格把关,防止传播虚假信息。
4.配合县乡农村信息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三、资格培训
1.农村信息员的培训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2.培训可采取农广校现代远程培训、现场教学等方式。
3.培训内容包括:信息收集、分析、发布方法;农业科技、经营管理知识;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常识;农村经济有关政策以及农村信息员服务规范等。
四、认证及日常管理
1.县农业局负责农村信息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2.农村信息员考核认证工作实行网络化注册管理。农村信息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县农业局在中国农业信息网(网址:www.agri.gov.cn) “农村信息员”专栏进行登记,提请地(市)农业局审核、省农业厅(局、委)审定后,提交农业部备案,给予资格认证,发给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农业厅(局、委)鉴印的农村信息员资格证书。同时,为确保网络注册认证的可靠性,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基本情况的汇总,汇总表格(由各级农业部门直接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农村信息员”专栏下载)经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定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汇总材料和通过网络传递的各个信息员的基本情况开展考核认证的相关工作。
3.农村信息员资格认证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撤消其认证资格,收回证书。
4.对信息服务成绩突出的农村信息员,可由县及县以上农业部门给予表彰。
五、其它
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